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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城区金贝溢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内01民初39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城区金贝溢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城区金贝溢烟酒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内01民初39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杰,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龙,内蒙古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城区金贝溢烟酒副食店,经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麻花板村桂园小区104号。

经营者:崔国奇,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城关镇三道沟村委会小坝子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城区金贝溢烟酒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计197.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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