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289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l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鹏,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常乐,广东腾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时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44区金宝商务大厦8528。
法定代表人:邓远文。
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时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时珍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进行查封、冻结,限额为110100元。
申请人以深圳市金富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110100元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时珍科技有限公司的支付宝账户,金额以1101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1551.5元,由申请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