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终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蓓立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张浩发。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蓓立健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1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