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3民初3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卓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泉新路1号金山花园公建8号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卓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