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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民终1965号
案件名称1965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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