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终1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梦婕,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城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源德盛公司于2018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源德盛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