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141号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潮东工业区3幢。
法定代表人:胡迪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琪,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经营场所: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G4-19619、19620商位。
经营者:周志坚,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文,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盛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福源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24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丽盛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丽盛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汕头市丽盛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