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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等与义乌市蓉峰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782民初19107号
案件名称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等与义乌市蓉峰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义乌市蓉峰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涂驰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9107号原告:陈伟雄,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澄华街道外砂新桥头南丰院内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陈伟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星,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蓉峰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财富大厦A座802号。

法定代表人:涂驰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丽娟,系公司监事。

被告:涂驰晨,男,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

原告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蓉峰商品采购有限公司、涂驰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件受理后,原告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伟雄、汕头市澄海区铿堡日用制品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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