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01民初455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住所地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昆阳街*******号。
经营者:徐盛太。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晋宁昆阳盛泰电器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