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8)青01民初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盛浩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西宁市城中区总寨镇南京路副59-3号。
经营者:马晓燕,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盛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理由正当,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12.5元退还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