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106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6年6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安吉县。
2017年9月20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党昭堂,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杨林,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实习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宁鼓检诉刑诉〔2018〕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以来,被告人程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庭院深深小区柳青庭7栋1401室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惠普发展公司许可,销售假冒惠普注册商标的硒鼓和使用假冒的惠普商标的标贴及包装盒对裸硒鼓进行包装并出售获利。
程某某通过在淘宝网开设名为硒鼓墨盒专业批发的网店,在网店内挂牌出售雪兰朵姨妈巾、高清摄像头等商品,实则通过上述商品与“清风与茶1993”、“超强酷跑”等淘宝买家进行假冒惠普品牌注册商标的硒鼓销售,2017年8月至9月,其销售金额达61288元。
2017年7月13日,被害人张某在本市鼓楼区云南路某德大厦通过淘宝向程某某购买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惠普硒鼓,其收到货后发现系假冒商品,遂向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报警。
2017年9月19日,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被告人程某租住的柳某7栋1401室内查获并扣押大量假冒惠普硒鼓空包装盒及制作好的假冒惠普硒鼓,共计价值人民币3655元。
当日,民警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竹海水韵小区将被告人程某某抓获。
被告人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6至8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上述罚金已缴纳);
被告人程某某非法销售所得人民币64588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