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民初5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路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海军,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系盛世韩雀麻将机店经营者。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海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