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初184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号。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兰祥,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长韩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董事长。
被告:河北张华酿酒集团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徐大公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张华酿酒集团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贺,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
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少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荆开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婷婷,女,该公司职工。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前门楼酒业有限公司、河北张华酿酒集团公司、淄博盈华置业有限公司惠仟佳购物广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