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192号原告:蔡文俊,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如,温州共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沙园村。
法定代表人:汤克良,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文俊诉被告瑞安市亮洁工艺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文俊于2018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文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