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121号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水湾社区蛇口兴华路华建大厦6栋401、402、415房。
法定代表人:许夏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火凤凰服饰批发城,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北路名店街负一楼。
经营者:李再清。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东火凤凰服饰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德盈商贸(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