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7号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分分,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利颖百货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透笼轻工批发市场。
经营者:张鸿雁。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透笼轻工批发市场利颖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织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