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1民初41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宝刚,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回杨,黑龙江回宝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恒丰电脑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双城市。
经营者:王玉茹。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双城区恒丰电脑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