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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奥游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川01民辖终86号
案件名称霍尔果斯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奥游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霍尔果斯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奥游创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1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尔果斯创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市亚欧路老中学住宅楼120号。

法定代表人:吕杰,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奥游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2栋5层7号。

法定代表人:刘胜龙,该公司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8596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案由应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而非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主要规范的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方面的侵权行为,本案不适用该规定;

上诉人实际住所地、软件开发地均位于乌鲁木齐市,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被上诉人起诉主张上诉人实施的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系通过信息网络实施,故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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