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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与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64号
案件名称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与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64号原告: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天台路***号华晨金茂尚都****室。

经营者:吕萨,男,汉族,1968年6月30日,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1404室法定代表人:宋钰凤。

原告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诉被告江苏省紫葳建筑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庭审中,原告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以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紫葳高强耐火烟道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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