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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链条总厂诉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5民初14221号
案件名称诸暨链条总厂诉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诸暨链条总厂;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14221号申请人:诸暨链条总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五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万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辉,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天高,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石中路18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诸暨链条总厂诉被申请人苏州环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标记“SEDIS”商标的链条3360千克、板式链10890千克、链条零件7370千克,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标记“SEDIS”商标的链条3360千克、板式链10890千克、链条零件7370千克。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童凌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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