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80号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保利天地中心*幢****室。
经营者:余君兴,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积炜,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灯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桃园路粤华汽贸中心2010号。
法定代表人:宋吾敏,总经理。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与被告深圳市灯煌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于2018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负担。
原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涡轮工艺品商行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