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582号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铁军、朱成华,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斯可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北桥街道灵峰���天台山路。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
被告: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路629-1号。
法定代表人:屠校娟。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斯可馨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东下沙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期间,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其诉讼请求四“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