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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4民初2616号
案件名称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04民初2616号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美的大道6号美的总部大楼B区26-2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C。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

被告: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堤口路153号铁路宿舍60号楼1单元104号。

注册号370105600296768。

经营者:杜海莲。

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桥区鑫科空调维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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