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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先胜与刘慧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4245号
案件名称徐先胜与刘慧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先胜,刘慧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45号原告:徐先胜,男,汉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张子倩,均为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慧琳,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樟树市。

原告徐先胜与被告刘慧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先胜撤回对被告刘慧琳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先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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