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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等与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庆丰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辖终8号
案件名称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等与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庆丰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史麦斯(中山)卫厨有限公司,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泰州市庆丰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嘉鸿洗水(中山)有限公司房产厂房A幢。

法定代表人:赵松盛。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史麦斯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高新工业区新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中,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史麦斯(中山)卫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广兴路10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赵松盛。

以上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承、鲁作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O史密斯公司(A.O.SMITH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威斯康星州密尔沃基西区公园*****号。

法定代表人:JamesF.Stern,该公司执行副总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尧新大道336号。

法定代表人:JOHNJ.KITA,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生、赵克峰,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州市庆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府后人家春港东路商铺23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

上诉人广东史某1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史某1公司)、佛山市史某1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史某1公司)、史某1(中山)卫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史某1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O史某2斯公司(以下简称史某2斯公司)、艾某(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史某2斯中国公司)、泰州市庆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丰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2604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史某1公司、佛山史某1公司、中山史某1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以“原告就被告”为管辖原则,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原告住所地法院,由该院管辖本案不符合“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

此外,三上诉人的住所地都在广东省,由广东省佛山市或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或者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史某2斯公司、史某2斯中国公司答辩认为,本案被告之一庆丰公司的住所地、侵权行为地及结果地均在江苏省泰州市,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的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被告之一庆丰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泰州市,其侵权行为地也在江苏省泰州市,且本案为诉讼标的额300万元以上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广东史某1公司、佛山史某1公司、中山史某1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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