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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衡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文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衡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文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衡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文团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号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伟江、钟晓聪,广东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衡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团。

被告:陈文团,男,198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和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衡立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陈文团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深圳市爱奇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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