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206民初1308号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F)。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洪湖路***号。
法定代表人:杜绣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义乌市奥品商品采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XU)。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楼下村四区*幢*单元305。
法定代表人:张亚平。
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奥品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捷安特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