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1民初88号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工业区***号。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慧,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该公司法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君,女,199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李裕青,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被告李裕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