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712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南京麦司迪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佛城西路11号江南青年城柳晨轩3幢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高晶晶为与被告南京麦司迪眼镜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10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1月26日,原告高晶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高晶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原告高晶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