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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郑州市管城区顺泰厨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01民初514号
案件名称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郑州市管城区顺泰厨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峰县亿康铁锅厂,郑州市管城区顺泰厨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514号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

法定代表人:胡仁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双,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顺泰厨具商行,经营者:张铁山。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与被告郑州市管城区顺泰厨具商行(经营者:张铁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于2018年3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双峰县亿康铁锅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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