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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鄄城县闽航水暖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1民初253号之一
案件名称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鄄城县闽航水暖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鄄城县闽航水暖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53号之一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谢崇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武,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银焕,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鄄城县闽航水暖批发部,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

经营者:陈新泉。

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鄄城县闽航水暖批发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宝蔻(厦门)卫浴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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