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10537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
委托代理人:郑少斌,系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广晟通讯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崇雅路第六人民医院停车场铺面。
经营者:谢卓灏。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广晟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