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143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系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齐劲草,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霞帅杂货店,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68号。
经营者:迟艳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霞帅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