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144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鸿英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营者刘文。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南槐荫鸿英文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