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24-3号原告:北京德普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林荫北街13号信息大厦8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7。
法定代表人:潘再生,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波、吴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黄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4。
法定代表人:杨栩,总经理。
被告:濉溪浦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百善镇苇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Y。
法定代表人:杜长勤,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德普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濉溪浦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德普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两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德普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800元,减半收取计33900元,由原告北京德普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