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1429号原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F。
法定代表人:李家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宏科,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洪恒自然坊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洪恒山庄长春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7R。
法定代表人:邬书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云,上海市锦天城(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洪恒自然坊油脂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江西绿园丹井油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