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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马庆浩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02民初1398号
案件名称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马庆浩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南京市玄武区马庆浩通讯产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02民初1398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283号。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鸽,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潇潇,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马庆浩通讯产品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石婆婆巷14号-1的C包03。

经营者:马庆浩。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玄武区马庆浩通讯产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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