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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平潮镇和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1373号
案件名称1373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通州区平潮镇和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区平潮镇和昌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1373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竹,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区平潮镇和昌超市,经营场所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育才路。

经营者:江伟。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州区平潮镇和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于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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