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40号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总经理。
原告: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钟成虎,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虎,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巨野县文兴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
法定代表人:肖文兴。
被告:河北忠农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吴桥县。
法定代表人:郭建中,总经理。
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巨野县文兴种植专业合作社、河北忠农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山东茂施生态肥料有限公司、安徽茂施新型肥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