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民终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沈荡镇经二路西、永庆路南等。
法定代表人:陈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嵊州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工业功能区新嵊义县南侧/div> 法定代表人:钱春宝。
上诉人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嵊州市欧派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1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案应按上诉人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嘉兴索菲亚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