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89-1号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彩镇二三产业基地**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约翰˙威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亮,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永济西路** 法定代表人:叶连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管玉虎,男,回族,1968年2月9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丽,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侠,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管玉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31立案。
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