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7刑初794号 本院于2017年9月14日对被告人杨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7)粤0307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疏漏,现予补正,裁定如下: (2017)粤0307刑初794号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6行“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改为“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执行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