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4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安市嘉琪贝贝服饰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安市秦阳工业区步兜亭27号。
经营者:陈亦水,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安市嘉琪贝贝服饰经营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