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20346号 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CallawayGolfCompany),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卡尔斯巴德市卢斯福道2180号。
法定代表人:布莱恩.P.林奇,高级副总裁兼法律总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琴,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鹏,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凯,曾用名,刘小胖,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甘谷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诉被告刘凯、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卡拉威高尔夫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