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7972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洋,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强吉,江苏众联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临沂商城某某洗化用品厂,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赵某某。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商城某某洗化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受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