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328号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市桑塔莫妮卡大道10100号。
法定代表人:斯科特·罗森鲍姆,系商务和法务部高级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金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市府路15号2栋6楼。
法定代表人:孔祥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株洲金谷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鉴于本案情况,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