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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邹纯生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津02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东区邹纯生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邹纯生食品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18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邹纯生食品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凤台路*号中*号商业用房。

经营者:邹纯生,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河东区邹纯生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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