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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1民初53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与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初539号之一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好景路3号厂房1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唐启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士军,中山尚鼎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新金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荣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东路508号2幢第三层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长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阳,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军,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东莞贯新幼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3日,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中山市宝蓓悠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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