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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引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茂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73民初579号
案件名称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引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茂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引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盛茂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579号原告: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水步镇文华B区1-5号A座。

法定代表人:谭梦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钊,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东莞市引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涌口村嘉怡一街9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朝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应华,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炜斌,广东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盛茂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梅林叶屋村梅林路49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引力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盛茂达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案庭审辩论结束前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台山市万力达金属制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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