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祥泰B座83a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侯彦辉。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1区**栋*****号。
经营者:邹宗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