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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9民初15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1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温州商业步行街祥泰B座83a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侯彦辉。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1区**栋*****号。

经营者:邹宗菊。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源汇工贸有限公司、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存武办公用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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