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辖终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宏基路**号*幢*****楼。
法定代表人:罗孔殷,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标,广东朗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西环路灵山开发区A7栋2楼。
法定代表人:苏兴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轶智,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常熟恒金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江路68号。
法定代表人:卢毓林。
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熟恒金生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1民初104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福建战地吉普户外服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山市石岐区远胜制衣厂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